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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淮北师范大学学生食堂窗口管理办法(试行)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2-15 15:36:59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窗口管理,切实保障学生基本生活,根据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特制定学生食堂窗口管理办法(试行)。

第二条 学生食堂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,全面体现公益性原则,积极落实“学生中心”经营服务理念,努力做好餐饮供应保障。

第三条 学生食堂的基本职能是办好基本大伙,保障学生基本生活,并在此基础上,努力增加花色品种,满足学生生活需求的多样性。

第四条 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售卖窗口不得少于食堂总售卖窗口的2/3,特色风味窗口原则上不多于食堂总售卖窗口的1/3,以确保基本大伙的主导地位。

第五条 学生食堂基本大伙包括以下服务项目:馒头、包子类,米饭、炒饭类,稀饭、粥类,面条、水饺、馄饨类,炒菜、烧菜、炖菜类,以及各类套餐、自助餐等。

第六条 基本大伙应包含“平价菜”、“免费汤”等,其中,每食堂每餐不少于6个“平价菜”,不少于1个“免费汤”,并应做到货真价实、注重营养、味道可口、品种多样。

第七条 督促各学生食堂经营单位,对窗口经营项目和服务内容,进行认真规划、优化,确保多样性,避免同质化。

第八条 切实强化对学生食堂经营项目、经营服务的监管,确保学生食堂正确的办伙方向,杜绝与基本保障职能相背离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。

第九条 在学生食堂经营项目招标时,明确投标单位对基本大伙的相关要求作出相应承诺;在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时,明确基本大伙的内容、标准和考核办法。

第十条 学生食堂设置的售卖窗口,经营单位应将其服务项目、内容,报学生食堂管理部门备案、审批,不经批准,不得营业。

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经营服务,应坚持“菜谱化”管理,根据学生口味和菜谱,采购、定制食材,钻研、改进烹饪技术,提升饭菜质量。

第十二条 督促学生食堂经营单位,对窗口所需的食材主材,统一组织货源,定点定向采购,确保食材保质保鲜和内在质量。

第十三条 在传统节日和重要节假日,提倡售卖窗口开展减价、赠送等优惠让利活动;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,提供定制加工服务;组织学生到售卖窗口,参与制作、售卖,提高学生的满意度。

第十四条 督促学生食堂经营单位,注重学生食堂窗口细节管理、优质服务,做到卫生、文明、规范,提升学生食堂服务水平。

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食堂经营单位擅自外包售卖窗口,坚决杜绝“以包代管”,“一包了之”和“二次转包”现象。

第十六条 定期对学生食堂基本大伙进行检查、考核、评价,凡不能满足服务要求和擅自改变经营内容的,及时督促其整改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,予以处罚,直至解除经营服务合同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331日试行,与本办法相抵触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 (淮师校行[2023]6号文, 202321日制发)

终审:后勤服务与管理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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