淮北师范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绿化管理,提升校园绿化水平,保护和改善校园生态环境,促进文明校园创建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化管理,包括绿化工程、绿化养护、苗(花)木采购、绿化资产管理等。
第三条 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承担校园绿化管理职责,其它有关部门予以配合。
第二章 规划设计
第四条 校园绿化纳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,与校园楼宇、室外、景观、环境、文化工程建设相协调。
第五条 校园基建工程竣工交付后,周边绿化工程应同步跟进,不误“农”时,确保“建设一片、绿化一片、成景一片”。
第六条 校园绿化工程,应委托专业公司设计,小型项目也可委托专业人员设计,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。
第七条 校园绿化工程设计,应契合校园建筑风格,体现校园文化特色,坚持品种多样、乡土特点,花木结合、景观配套,人文关怀、环境协调,经济实惠、效果优良。
第三章 立项
第八条 根据校园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实施校园绿化工程。
第九条 参照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,实行绿化工程项目立项制。立项前,应充分论证、听取意见。未立项的项目,不列入财务预算、不招标、不实施。
第十条 校园绿化经费,纳入年度财务预算。包括工程项目经费、养护经费(含零星移补栽费用、工程尾款)等。
第四章 绿化项目采购
第十一条 绿化项目预算超过校定采购限额的,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采购。未达到校定采购限额的,执行学校相关规定。
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、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等,应充分进行市场调研、科学论证,确保其可行性、经济性、合理性。
第十三条 既往在学校绿化项目实施中,质量低、效果差尤其是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,不得再参与学校绿化项目投标,也不得直接委托其为零星绿化项目实施单位。
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采购政策和规范,坚持公平公正、阳光透明,杜绝利益输送,防范廉政风险。
第五章 工程管理
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范,制定学校绿化工程项目专用合同文本(样本)。文本(样本)应明确苗木、栽植、管护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,以及验收、履约保证金缴纳、工程款支付、审计结算等重点内容,并严格执行。
第十六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,应注意保护校园已有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。造成损毁的,予以恢复或按价赔偿。
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管理过程控制,做好过程管理资料收集、整理、归档,不得缺失。
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,不得验收,不得支付工程款,不得进行审计结算。
第十九条 绿化工程管理实行工地代表负责制,因工作不精细、管理不到位,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六章 绿化养护
第二十条 高度重视校园绿化养护,认真执行《淮北市创建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城乡绿化技术导则》,确保养护质量,提升养护标准。
第二十一条 校园绿化养护应由专业公司承担,配备的绿化养护人员,应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和较强的责任心,同时配备齐全的绿化养护工器具。
第二十二条 加强绿化养护技术指导,切实做好草坪整理、苗木修剪、病虫害防治、浇水追肥、秋冬季树木涂白、包裹防冻等重点环节的工作。所需农药、化肥、涂白材料等,原则上“甲控乙购”,堵塞养护管理漏洞。
第二十三条 根据绿化景观建设需要和苗木生长实际情况,及时做好校园绿化苗木移栽、补栽等,以确保绿化景观效果。
第二十四条 已建成的绿化工程,因自然灾害或施工损毁、占用,应及时修复,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绿化景观标准。
第二十五条 对因养护、管理不到位,导致苗木死亡,应扣除与苗木同价值养护费,或由绿化养护单位补栽同规格苗木,并明确养护期。
第二十六条 养护费的支付,应坚持先验收后支付,达不到养护标准的,不得支付养护费。
第七章 绿化资产管理
第二十七条 绿化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,确保绿化资产保值增值。
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底前,完成上一年度绿化资产清点、统计、上报工作。其中,古树名木应专项登记、设立台账,做好病虫害防治,确保正常生长。
第二十九条 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苗木死亡,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,后勤服务与管理处配合。
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、随意清理、过度修剪树木。确需砍伐、清理的,报学校批准同意。必要时,报淮北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三十一条 为保护校园绿化景观,严禁下列行为:
1、刻划、攀爬树木,穿行草坪绿地。
2、擅自折枝摘花、采集种籽、果实,挖野菜。
3、抛撒、堆放、晾晒物品。
4、倾倒垃圾、排放污水。
5、擅自搭棚、建房、存放车辆和杂物。
6、挖沙、取土、采石、取水。
7、其他损坏树木、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。
第三十二条 在花草树木开花、果实成熟季节,应通过现场制作提示牌、校园网发布提示等形式,提醒广大师生、第三方服务人员爱护花草树木,不随意采摘果实,坚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。
第三十三条 校有关部门应加强爱护绿化宣传教育,采用“绿化日”宣传、栽植“纪念树”、悬挂识别码等多种形式,切实增强师生的绿化知识和绿化意识。
第八章 监管责任
第三十四条 绿化工程、养护项目确定后,后勤服务与管理处应明确工地代表,承担相应监管责任。
第三十五条 工地代表应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内容、标准,做好施工、养护、验收等工作,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、标准。
第三十六条 在监管中发现施工、养护不到位等情形,应及时提醒被监管方,予以整改。对整改不到位的,提出处理(处罚)意见,并监督落实。
第三十七条 因监管不到位,导致工程质量差、养护标准低的项目,工地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九章 施工、养护单位责任
第三十八条 绿化工程、养护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,确保工程质量、养护质量,做好工期控制。
第三十九条 项目技术管理人员、施工(养护)人员应按规定配备、到岗到位,同时机械、设备、材料也应按要求组织到位。
第四十条 绿化工程、养护实施单位应坚持诚信施工、诚信养护,不符合标准的苗木不得进场,并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组织工程施工和养护。
第四十一条 坚持安全文明施工、养护,做好施工、养护安全防护措施,避免安全事故。
第四十二条 不经批准,绿化工程、养护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,对擅自变更的,不予支付费用。
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,应根据情节,扣除相关费用或予以处罚。
第十章 其它
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节日、大型活动、重要会议期间,根据学校要求,摆设鲜花,美化环境。绿化养护单位应按合同约定,做好鲜花的种植、移盆、摆放、管理、回收、清理等。
第四十五条 制定措施,扎实推进,认真落实,积极争创绿化先进单位。
第四十六条 家属区一楼庭院绿化,应做到规范、整齐、美观,一般不提倡栽植高大乔木,以免影响其他住户通风、采光。
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,造成绿化损失和不良影响的,给予批评教育,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。
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(淮师校行[2023]99号文,2023年12月19日制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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