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堂卫生管理若干规定(暂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做好食堂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食堂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应严格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》。
第三条 食堂卫生管理应坚持便捷、可及、有效、安全的原则。
第二章 制度建设
第四条 食堂内部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,包括采购、仓储、加工、售卖、留样、洗消、餐厨废弃物处理,以及员工健康管理、环境卫生等制度。
第五条 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知识培训,并定期检查、测试,做到员工人人知晓、人人明白、人人照办。
第六条 食堂应配备专、兼职卫生监督员,负责食堂卫生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确保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到位。
第三章 原材料采购
第七条 材料采购应坚持安全、新鲜、卫生的标准,严禁采购腐烂变质、过期、不洁,以及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材,尽量减少半成品、预包装食品采购,不得使用蟹棒、燕饺、火腿肠、肉丸、培根等人工合成或色素、添加剂超标食品。
第八条 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台账,索证索票率达到100%,确保源头的可追溯性。
第九条 除国家特殊要求外,原则上均应采购鲜活农产品,确保使用新鲜的肉、禽、蛋、水产品、蔬菜等,尽量减少使用冷冻食品。
第十条 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亚硝酸盐、苏丹红、含铝泡打粉等违禁食品添加剂。
第四章 仓 储
第十一条 库房保持整洁、干燥、通风,食品原材料上架、隔墙、离地。
第十二条 冷冻冷藏设备齐备、运转正常,食品储藏符合规范要求,加盖、包膜、贴标、分储到位。
第十三条 确保防鼠、防蝇设施完好无损,定期落实灭蟑螂措施。
第五章 加 工
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食材加工前分拣、浸泡、流水冲洗、控水晾干等程序。
第十五条 确保清除待加工食材中的石块、泥沙、铁丝、发丝、老鼠屎、残塑、草棒等杂物杂质,以及蚯蚓、蜗牛、小螺蛳、蚊蝇、蟑螂等。
第十六条 加工操作间严禁存放、使用洗洁精等化学制品,加工过程中炊餐具一律使用清水清洗。
第六章 售 卖
第十七条 售卖人员应规范着装,戴口罩、一次性手套。
第十八条 待售食品不得摆放在售卖窗口,一律摆放在售卖台,避免食物污染。
第十九条 免费汤供应由专人负责,不得由学生自取。
第二十条 餐具应规范摆放。在疫情期间,餐具由专人发放。
第七章 留样
第二十一条 坚持做到全品种、足额留样,有序摆放、标识清晰、规范封装、完整记录,确保留样的有效性。
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有专人负责留样工作,做到认真、负责、细致。
第二十三条 留样容器应一致,并规范清洗、消毒,确保一用一消。
第八章 洗 消
第二十四条 食堂所有炊餐具应统一洗消,不得由班组自行洗消(不含清真班组)。
第二十五条 炊餐具以及洗消设备、设施应配备到位。餐具按当餐学生就餐数的120%配备,当餐餐具不允许二次使用。
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炊餐具洗消规范,做到一刮二冲三清洗四消毒五保洁,并确保每个环节保质保量。洗消后的炊餐具不得有残留物、污垢、油渍、水渍。
第二十七条 食材食物容器、操作工具、工作服装应及时、规范洗消,严禁混装混用。
第九章 收残及废弃物处理
第二十八章 加工区垃圾桶应加盖,与操作台、货架保持一定距离,定点放置,及时清理。
第二十九条 就餐区收残及时,餐桌椅擦拭干净,做到人走桌净、椅净、地净。
第三十条 每个食堂均应设置自助收残台,并有专人管理。
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定点存放,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,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档案。其他生活垃圾按学校要求规范处理。
第十章 人员健康管理
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%,按期换证,带证上岗。
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晨检制度,凡发烧、咳嗽、呕吐、腹泻等症状的员工不得在岗。确诊为传染病治愈后需重新上岗的,必须有疾控机构出具的检测痊愈报告,方能重新上岗。
第三十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衣帽、口罩佩戴整齐、卫生,不得戴首饰、不外露长发、不留长指甲、不得化妆,符合食品卫生相关要求。
第三十五条 进入工作间,应洗手消毒。离开工作间,应脱去工作服。禁止员工穿工作服进入卫生间。
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做到勤洗澡、勤换衣、勤理发、勤剪指甲,不得随地吐痰,禁止在工作间吸烟。
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卫生安全知识培训,建立培训档案。
第十一章 环境卫生
第三十八条 食堂应保持卫生、整洁、有序,不乱堆乱放杂物。
第三十九条 食堂内部做到全日实时保洁,保持地面干净,无烟头,无垃圾,无水渍污渍;墙壁、天棚、平台定期清理,无蜘蛛网、无小广告、无张贴物;吊扇、灯具定期清理,及时维修更换;窗户干净明亮,窗纱完整,做到定时开窗通气;卫生间无异味、无水渍污渍,垃圾按时清理;楼梯间无杂物,楼梯、扶手干净卫生。
第四十条 食堂后堂做到定时洗刷,无油污、水渍,物品、货架摆放整齐、有序。抽排油烟机定期清洗,确保正常使用。每日收餐后对排水沟使用大水冲刷,确保畅通无异味。
第四十一条 不得乱拉条幅,不得乱贴乱放广告招牌,告示牌应在规定位置摆放。
第四十二条 食堂公共部位要定期规范消毒,洗手池需摆放洗手液。
第四十三条 做好食堂周边环境卫生,确保无杂物、无垃圾。
第四十四条 各类保洁工具、容器、清洁剂摆放整齐,需要标识的必须标识清楚,不得与食材食物容器、工具等混存混放。
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
第四十五条 食堂管理部门做好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。
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《淮北师范大学学生食堂监督检查办法》,执行日查看、周评议、月考核。
第四十七条 对落实本规定不力、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餐饮公司予以经济处罚,直至勒令退出经营。一般性问题,原则上处罚500-1000元;问题突出的,原则上处罚2000-4000元;造成后果的,原则上处罚5000-10000元。
第十三章 附 则
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用户登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