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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学生食堂油烟净化泔水处置管理办法(试行)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19-01-22 23:38:52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为了保护环境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就规范油烟净化、泔水处置,制定以下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,所有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,应增强环境保护的严肃性、自觉性和坚定性,严格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政府油烟净化、泔水处置相关规定,不推脱、不打折、不降低标准。

第二条 油烟净化、排放设施应安装到位,做到达标排放。同时,对净化器、排风管、风口电机等进行定期清理,时间要求一般清理不超过两周,集中清理不超过一月,彻底清理不超过一个学期。

第三条 餐厨垃圾应分类存放、集中清运、规范处理,垃圾桶摆放整齐有序,不得乱扔乱倒、乱流乱淌,更不得私下售卖给个人,严格执行专业公司集中收集、清运的规定。

第四条 安装油烟净化、排放设施和清运、处理餐厨垃圾所产生的费用,以及由于工作不到位,被执法部门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,在承包经营合同中予以约定,由食堂承包经营单位承担。

第五条 自觉接受监管,积极迎接检查。凡省、市、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到学校进行油烟净化、泔水处置,包括校园污水排放、食品安全等重大事项执法检查时,应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,认真准备,热情接待,处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亲自陪同、汇报。

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认真整改、及时反馈、积极沟通,不得强调客观抵制整改,更不得隐瞒实情拒绝整改。必要时,相关情况应向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报告。

第七条 对不能积极接受检查、整改不到位,导致学校受到通报批评、经济处罚等情况的经营单位,应解除承包经营合同,并列入学校招标的“黑名单”;对不能认真履职、态度敷衍、不负责任,导致出现上述情况的后勤监管人员,应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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