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接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委托项目管理,提高效率,保证质量,确保性价比,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(试行)。
第二条 直接委托项目,是指未达到单位自行采购限额的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维修(含应急)、改造、疏通、监理、造价、咨询、检测、评估、测绘,以及市政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等行业管理项目。
第三条 市政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项目,工程造价超过单位自行采购限额的,由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工程预算后,再予委托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基建工程设计、清单以外,但又必须实施的项目,按照有利于工程实施的原则,原则上安排总包单位实施,总包单位难以承担的,可以安排其他专业公司实施。
第五条 基建工程竣工后质保期内的维修,原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,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应有标准,可由校内维修人员或直接委托其他 专业施工单位维修,费用从原施工单位质保金中扣除。
第六条 小微、零星维修改造项目,以校内专业维修人员承担为主,专业性强、安全要求高的项目,可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。
第七条 小微、零星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材料、工具等,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、管理。
第八条 校内专业维修人员公开招聘,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。人员招聘由人事处负责,管理工作由后勤服务与管理处承担。
第九条 项目概(预)算或技术服务费金额估算,接近或略超单位自行采购限额的,先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制定工程量清单控制价(预算),控制价(预算)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,可直接委托具有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施工单位承担。
第十条 直接委托项目实施单位,可在学校既往施工(服务)且诚实守信、注重质量、服从管理的单位中选定。
第十一条 选定的实施单位,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必需的技术、管理、施工能力。无资质证书的企业,不得承担直接委托项目的实施。
第十二条 直接委托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,由项目管理部门确定项目管理人员,项目管理人员提出实施单位意向性建议并负责项目管理。实施单位意向性建议内容包括:(1)既往施工(服务)情况;(2)市场调研情况;(3)结论性建议。
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集体研究确定直接委托项目实施单位,并填写《项目直接委托实施登记表》,报分管校领导审批,备份存档。
第十四条 直接委托项目的立项,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。非应急抢修项目,一般不得先实施后立项。
第十五条 加强直接委托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控制,遵循公开公正、阳光透明的原则,严格执行制度和规范,任何人不得违规指定直接委托项目实施单位。
第十六条 直接委托项目的结算,执行学校审计相关规定。
第十七条 加强对直接委托项目实施的廉政监督,确保直接委托项目的合规性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3年3月1日起试行,由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与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(淮师校行[2023]8号文, 2023年2月6日制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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